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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保障“她”力量,绽放“她”精彩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920篇 原创文|稼轩律师 邹帆

“她”是满腔热情致力于传道授业解惑良师益友;


“她”是用过硬技术匡扶正义的刑事科学女神探;


“她”是深耕科研一线为科技强国奉献智慧的女科研员;


“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她们”以汗水浇灌热爱,以实干笃定前行,在各自领域中绽放光彩,为社会展现出多样的“她力量”。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全生命周期提供全方位保护,新增“救济措施”一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但无论是职场性骚扰,抑或是家暴毒瘤,仍成为困扰时代女性发展的最大毒瘤。
时代在进步,如今女舰长已经随军出征,但必须承认,很多人的思维模式,还停留在遥远的古代社会。
社会舆论,对于女性依然存在着歧视和压力,在这方面,法律的利剑只有不断地斩断那些咸猪手,才能警示那些不轨之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一、职场性骚扰:每一位女性都可能是潜在受害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及与工作相关联的场合,违背劳动者意愿,以言语、文字、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
认定职场性骚扰需要三个法律要件:
一是骚扰者实施了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
二是骚扰者是在职场上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职务之便;
三是违背了被骚扰者的意愿,给被骚扰者带来不安宁或者心理产生阴影等。
根据有关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受害女性,特别是新入职者、穿着时尚开放、虚荣心强或急于升迁、加工资的女性劳动者,更容易被性骚扰。
因涉及劳动者名誉和用人单位声誉,更因举证难、维权风险大等原因,70%以上的受害者会选择沉默或隐忍,敢怒不敢言。
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等典型民事案例,并通过案例明确,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 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


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2. 裁判结果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3. 对性骚扰勇敢说不
面对职场性骚扰,女性劳动者在第一次被骚扰的时候一定要敢于说“不”,防止性骚扰升级或再次被骚扰。
面对同事的骚扰,可以用大声叫喊、吓唬恫吓等方式进行制止;面对骚扰者是领导或者客户,要学会婉言拒绝,但态度坚决,坚守底线,不给骚扰者任何机会。
另外,取证难是职场性骚扰盛行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面对性骚扰时,可以巧妙地利用录音、录像等工具记录性骚扰过程。注意保留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有骚扰信息的电子文档。电子信息需要及时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免被对方删除或者被质疑真实性。
遭遇性骚扰维权途径有很多,可以第一时间向单位高层投诉反映,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通过媒体或自媒体曝光。
在主张赔偿环节,除了让骚扰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外,受害者还可以向骚扰者讨要民事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的性骚扰投诉举报无动于衷,后期导致事态升级,引起劳动者辞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可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预防和阻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承担经济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及时受理性骚扰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涉性骚扰的劳动争议,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家暴不是“家务事”

夫妻间吵架也许是家务事,但夫妻间打架或是殴打同居女友就一定不算是家务事。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家暴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性方面的伤害和经济方面的伤害等。
《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彰显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面对家暴的方式不应是回避或者隐忍,拿起法律武器才是正道。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结婚姻家庭案件896.1万件,加大了对家暴案件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3万份。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暴一方不仅有权利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从《木兰辞》再到“妇女能顶半边天”,我国从古至今都不缺乏担当作为、勇毅前行的女性。
“她”的力量为社会的发展注入强劲的人才动力,让世间多了色彩。
《红楼梦》中,贾宝玉说:“女儿是水做的骨肉。”
《老子》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让我们将目光投向如水的“她”,如三月春风般温暖的“她”,如花般绽放的“她”,送出我们最真挚的祝福和最崇高的礼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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